刚搬过来几个月,又要告房东了。
事因一:4月份他们结了一个水费帐单。我们实际搬进来只有39天,他们要求支付的水费是385元。算了一下,每天水费要10元左右!再认真看一下,他们给的帐单实际是每月数十吨用水量(我们是电脑店不是餐馆!),水公司记录表示这个店都没有人租用的时候都还同样是这个数,说明这个水费和我们没有关系,后来的水公司来人检查证明了这个事实:他们把我们的水关掉,那个水表还在猛走,这栋楼里到底是谁在用这个水表!!这事交涉至今天,他们都没有把水费从月帐单中去掉。看起来还要递增。
事因二:上月的月帐单中,又多出了一个地税,每月100多元。我反复查租约,都是一个结论,我们没有义务支付地税。除非,明年开始增加了地税,而我们只支付增加额的20%。白纸黑字,责任明确,这样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肆意增加地税到月帐单中,真有些让人瞠目结舌——法在哪里?两个月交涉下来,好象他们认错了。但是前几天的新帐单不但没有去掉这项无理费用,也和前面一项费用一样,还是在按月递增。这样一来,我们已经“欠”下他们不少钱了。
连续几个月,每月都要浪费时间和他们交涉,这真是烦火。这个房东是个犹太人的,他们自己还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和我谈合约的是一个14街律师楼的律师,他们竟然如此做事,真是让人大跌眼镜。这情况不论是无知还是明知故犯,都说不通:他们用的是一家看起来有点规模的律师楼的律师,应该不会不知法;那就是明知故犯,但是这不但会引起民事诉讼,还会导致纽约市房管局调查甚至是联邦调查,这些人吃错药了?从合同法律上讲,他们现在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和违法,而且在连续的交涉后,仍然拒绝改正:
(1)合约履行过程中他们使用了欺诈的手段:那个水费明明是别人的水费,在我们搬进来前就一直有人交,但现在直接转嫁到我们的头上,是故意做假行为,属于一种欺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欺诈手段,不但违约而且违法——违反联邦法律。
(2)合同履行中依丈房东的地位,末经协商,强加我们支付地税的义务,擅自更改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合约已经明确约定我们不必须支付全额地税,而且还只是增加额的20%,不增则不付。如此明确的约定还不行吗?最后该交什么钱、交多少钱难道都是房东说了算?
(3)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房东还没有履行“平等互利”“善意合作”的基本商业原则,恶意干扰房客正常商业计划和商业活动的进行。使我们花了不少应该用于商业发展的时间,重复再重复地,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交涉和处理这样的事务,还因此无法确定我们的商业计划和活动能不能顺利进行,有没有来自房东的合作保障。这已经破坏了平等、善意的合作基础,有可能导致合约的终止。
(4)由于我们一直交涉,拒不支付这些连续和累积的“欠帐”,在不明真象的人眼里,已经损坏了我们的商业信誉和个人名誉,在别人看来:我们真的欠下房东帐务,不但欠帐不还,还喜好争吵。这种印象,对个人而言,还是无中生有的名誉攻击——美国人都重个人名誉,如果明知没有“欠款”他们却强加“欠款”的帽子,单就个人方面,也足以引起一场名誉纠纷。
在诉讼中,我们会提出停止违约行为,陪礼道歉;如有可能终止合约,必须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租金,赔偿店面搬迁费用、赔偿已经发生和后续发生的商业损失以及其他损害。其中所有涉及恶意违约的数额必须惩罚性地双倍退还或者双倍赔偿。
我现在觉得这个社会真的很需要懂法律、懂英文,对于不懂法律、不识英文的华人,在这里时时处处都会受恶人欺负。我一个朋友转让一个店面,硬被犹太房东敲诈走6000美元,具体转让条款约定她自己都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