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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2: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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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继续说“法律陷阱”了,这个东东很有意思:如果——纽约刑事法律系统中的司法正义还存在的话,本案中有一些职务非法行为可以归类于一种职务法律陷阱。职务法律陷阱的概念我认为是这样的:在法律事件中,有特定职权的人故意要通过类似合法的非法手段去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反而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其中无法脱身,而且必须承担不法手段的法律后果,更因此而必然地导致对方获得相应的法律利益和优势。3 R7 \+ C9 e$ m3 s&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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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案件,由于职务性法律陷阱的催化作用,他们把本案放大了——并且我方的诉讼权益和胜诉机会都相应加强了。看看其中的差别:
/ J0 H5 w8 Y" u: U: ](1)在起诉内容上:原来的诉讼方式可能比较大的机会是按个别警察违规滥捕、伪证、恶意起诉向市法庭起诉,被诉的案情相对较轻;现在则可以按集体违规案件反诉,滥捕、伪证、恶意起诉还要加上集体妨碍司法公正等,案件的诉讼内容相对较重。
5 ?7 Z, h6 L2 W! n N(2)在法庭选择上:原来可能主要还是个别的警察滥权诉讼;现在可以实现集体滥权的控诉,即使是民事赔偿也要在高级法庭起诉。
* T0 p, D! S. T& {+ A7 H( m(3)原来一直觉得比较难证明的种族歧视问题,现在反而自然地实现了——不公正的职务性质的集体违规作为,其结果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组织性的歧视性对待。歧视性诉点的证明变得容易了。而种族歧视诉讼的利益远远大于个别警察滥权的诉讼利益,例如:从赔偿金的考量上,可以从有限的实际损害变为更有利的无限的虚拟损害。" x8 N9 J+ k. J& S0 h* Y6 O) g
(4)由于种族歧视诉讼的实现,新的诉讼机会是可以到地区联邦法庭起诉,并且可以由合议庭审理。这样,原来滥权诉讼的法律应用,可能会很大地被限制在纽约州法上。种族歧视诉讼如果开始,会是以联邦法律为主的,我方的法律利益和胜诉机会也大不相同。; w3 K* ^8 `+ _! d2 E3 e: f/ h
4 o# F7 n$ }3 A. ~正如我给我的政府律师和CCRB调查员写的信中说的:! o9 z4 K% ?6 t! N, F( q: w
(1)故意编造犯罪法律事实,导致无法确证——如果警察能够同时证明同一时间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事实时,他就是自已证明自己是在做伪证,而在职务上他必须去做证明!这是个低级错误,这个滥权警察已经自动陷入伪证的套子无法自拔,因此他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3 `7 g! N6 q3 @5 `0 o(2)职务包庇导致更好的胜诉点:个人滥权行为发展成部门级的、组织性的区别对待和歧视行为。这导致我的诉权变化——一是案件变大了,二是权利内容得到了拓展——从简单的滥捕、恶意起诉案件到更大主题的种族歧视案件,这可是有根本的区别的。. D9 j% z, G. f
; `3 n9 T7 j7 B4 @+ j8 E/ \6 b* n美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我的理解可能会有很大的偏差。但是司法公正不论从哪个法系来讲,本质上都是共通的。) J. J; B! {1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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